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家訴,53,201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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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清泱

法定代理人 張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汪、王㨗玄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5,315,4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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