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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5號
抗 告 人 廖勇智
相 對 人 余慧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本院100 年度司票字第71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2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其提出上開本票2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則以:抗告人與相對人素不相識,亦未簽發系爭24紙本票,各該本票顯係偽造,原審遽依相對人之聲請,裁定許可對抗告人強制執行,自非適法云云,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查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記載為抗告人,且就其形式上之要件予以審查,亦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洵無不合。
抗告意旨雖指稱抗告人並未簽發系爭24紙本票,各該本票顯係偽造云云,惟此涉及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問題,依前述說明,應由抗告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事件所得審究,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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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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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 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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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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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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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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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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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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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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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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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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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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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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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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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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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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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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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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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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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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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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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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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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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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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662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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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4777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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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98年3月5日 │12,000元 │未載 │原裁定送達翌日 │CH4777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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