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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81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花承佑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花門(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新園鄉新東村中慶巷53號)於100 年2 月6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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