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67號
聲 明 人 阮慶雲
阮小玲
阮慶晨
阮心慈
阮慶台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阮慶海與前配偶間是否有子女,如有,請提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父阮昌乙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阮慶海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
已歿者,檢附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
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