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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810號
聲 明 人 吳彥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惠華
吳進江
吳志鴻
吳志明
吳木貴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志龍及其母親吳李彩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吳木貴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黃惠華、吳彥賓、吳進江、吳志鴻、吳志明、吳木貴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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