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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潘永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寅工程有限公司及傑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95,6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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