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補,425,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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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巴明黎


被 告 郭協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7,7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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