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哲明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1,2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