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補,430,201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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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鴻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玉
被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全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4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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