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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楊琇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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