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司促,12840,2012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840號
債 權 人 李坤和

債 務 人 林桂添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金額為多少。

二、依據之法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証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