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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046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徐沛狷
債 務 人 廖婌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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