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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石鎮州
相 對 人 塗久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7年4 月7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5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9年4 月6 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且以相對人及第三人湯加戀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而第三人湯加戀所有之不動產,嗣因買賣而移轉與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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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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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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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三地門 │沙溪│ │658 │旱│1 │28 │60.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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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 │三地門 │阿烏│ │1793 │旱│0 │13 │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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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 │三地門 │阿烏│ │1824 │田│0 │8 │2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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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屏東 │三地門 │沙溪│ │529 │旱│0 │21 │6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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