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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李正達
相 對 人 賴怡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三件(票TH675553、TH675554、TH675555)。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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