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司票,616,2012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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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鍾文相


相 對 人 卓富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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