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28號
聲 明 人 徐美靜
陳郁晴 (年籍住居所不明)
陳羿蓉 (年籍住居所不明)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裁定駁回本件部分聲明:
一、徐美靜同意未成年子女黃振彬拋棄繼承之同意書(需蓋印鑑章)。
二、請釋明聲明人陳郁晴、陳羿蓉與被繼承人黃嘉富之親屬關係為何,並提出陳郁晴、陳羿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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