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擔任楊高士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3日所為之家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家事裁定聲請人「許方瑞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許芳瑞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家事裁定有如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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