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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970號
聲 明 人 林雪惠
林中祈
林妙香
楊琇雯
楊汭翰
前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貞
楊佳和
聲 明 人 鄭姿婷
鄭沛筠
兼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鳳珠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詠銘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陳進錶之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陳進錶於民國101 年5 月19日死亡,聲明人林鳳珠、林雪惠、林中祈、林妙香、楊琇雯、楊汭翰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聲明人鄭姿婷、鄭沛筠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尚有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時,親等較遠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即無繼承權,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三、經查,聲明人林鳳珠、林雪惠、林中祈、林妙香、楊琇雯、楊汭翰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聲明人鄭姿婷、鄭沛筠為為被繼承人陳進錶之曾孫子女,及被繼承人於101 年5 月19日死亡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
另查被繼承人陳進錶之第一順位子輩繼承人中,林陳素琴、陳素貞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1 司繼字第798 號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然除上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外,被繼承人尚有子輩繼承人陳慶全、陳慶亮未為拋棄繼承,且亦查無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情事,此有其戶籍謄本及本院少年及家事庭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按。
則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前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陳慶全、陳慶亮為法定繼承人,聲明人之繼承順序尚在其後,自無繼承之權,是聲明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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