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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志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及釋明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洪韻雯
附表:
1.請提出強制執行命令影本(如無法提出應陳報執行法院、執行案件案號及執行債權人),並陳報確切之扣薪始末日、每月扣薪金額。
2.97、98、99年間有無房租支出費用?倘有,請提出租賃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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