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監宣,112,201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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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朱林美蓮

相 對 人 朱順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朱順義近期二至三個月內於何處就醫或安置就養照護?

二、相對人朱順義之親屬對於相對人如受監護宣告時,擔任其監護人及另一名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選之意見(詳親屬會議記錄,成員最少五人)。

三、如無法召開親屬會議,請開家庭會議,協商由何人擔任監護人、何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會議記錄、同意書、家庭會議成員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美靜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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