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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曾金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屏東縣內埔鄉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6 號確定裁判(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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