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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陳秋枝
被 告 吳明章
號
吳明志
吳明原
吳文章
吳夏清綢
陳恆壯
陳恆雄
陳恆義
陳俊宏
吳金梅
吳國清
吳春榮
吳春進
號
陳依婷
陳明秀
蔡依靜
10之2號
蔡依都
陳俊健
陳俊龍
陳俊宇
吳嘉齊
吳嘉茵
吳佳君
吳佳鈺
吳紅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2,102 元(4600×3311×191/2400=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並應一併提出所有被告及抵押權人鄭梅蘭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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