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補,341,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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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蕭凱文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鐘清雄即良田殯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萬2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098 元。
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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