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補,347,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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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潘金花
訴訟代理人 高金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鄔志偉、林雅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74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
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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