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重訴,62,201307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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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茂桂即洪金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新豐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洪茂桂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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