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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41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王秋翔
債 務 人 蔡宜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零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壹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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