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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午○○○○○○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代 理 人 子○○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壬○○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第1 至3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500 元;
第37至72期每期清償12,000元,總清償金額為702,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8.28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1 司執消債更16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有固定收入,其平均每月所得扣除勞保費及健保費後,約為25,654元(計算式:321533000000 0000=25654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薪資表及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
三、經查:㈠債務人之父謝○津(25年生)每月領有老年年金3,000 元,並由債務人及其3 名兄弟姐妹共同扶養,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父之費用為1,811 元〈計算式:(00000 00000)÷4 =1811〉。
又債務人現居住於其父所有之房屋,其陳報上開扶養其父之費用加上租金補貼,每月共須支出5,000 元,並未逾一般租金支出,尚屬合理。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謝翔○(84年4 月生)、謝鎮○(85年11月生),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依上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2 子之費用為10,244元(計算式:10244 ×2 ÷2 =10244 );
又於104 年4 月債務人之長子年滿20歲後,債務人對其無須負擔扶養義務,則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次子之費用即為5,122 元(計算式:10244 ÷2 =5122);
另於105 年11月債務人之次子亦年滿20歲後,債務人對其子即均無須負擔扶養義務,則無應支出扶養其子之費用。
㈢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第1 期至第36期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扶養其父之費用及租金補貼後,僅餘13,154元(00000 0000000000=13154 ),需供作債務人本人日常生活所需及扶養其未成年子之費用,已低於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加計上開債務人須支出扶養其子之費用10,244元或5,122 元,共計20,488元或15,366元(計算式:10244 +10244 =20488 或10244 +5122=15366 ),而無浪費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36期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另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第37期至第72期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扶養其父之費用及租金補貼後,僅餘8,654 元(00000 000000 00000=8654),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亦已低於上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而無浪費可言,亦堪認其更生方案第37期至第72期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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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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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36期,每期(月)7,500 元;第37至72期,每期│
│ (月)12,000元。 │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8.28 % │
│5.債務總金額:8,479,015元。 │
│6.清償總金額:702,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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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第1 至│第37至72│6 年清償總│
│ │ │ │36期每│期每期金│額 │
│ │ │ │期金額│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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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302,919 │ 268 │ 429 │ 25,09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戊○(台灣)商業│ 354,708 │ 314 │ 502 │ 29,37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993,671 │ 879 │ 1,406 │ 82,2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711,406 │ 629 │ 1,007 │ 58,896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809,804 │ 716 │ 1,146 │ 67,032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勞工保險局 │ 30,402 │ 27 │ 43 │ 2,520 │
├──┼────────┼─────┼───┼────┼─────┤
│ 7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803,995 │ 711 │ 1,138 │ 66,564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744,074 │ 658 │ 1,053 │ 61,596 │
│ │公司 │ │ │ │ │
├──┼────────┼─────┼───┼────┼─────┤
│ 9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231,221 │ 205 │ 327 │ 19,15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1,600,968 │1,416 │ 2,266 │ 132,552 │
│ │有限公司 │ │ │ │ │
├──┼────────┼─────┼───┼────┼─────┤
│ 11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 993,000 │ 878 │ 1,405 │ 82,188 │
│ │公司 │ │ │ │ │
├──┼────────┼─────┼───┼────┼─────┤
│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29,050 │ 291 │ 466 │ 27,25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344,501 │ 305 │ 488 │ 28,5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4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229,296 │ 203 │ 324 │ 18,9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總計│ │8,479,015 │7,500 │12,000 │ 70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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