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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戊○○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保 證 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4 號裁定自民國102 年5 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500 元,總清償金額為108,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34.98%,經本院於101 年9 月4 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1 司執消債更22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債務人係以在家自行從事縫紉工作為業,有照片4 紙在卷可稽,其陳稱每月收入約為11,000元,又其100 年度及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均查無所得,乃以每月11,000元列計其每月收入。
又債務人與柯○雄育有未成年子女謝○恩(96年生),由渠等平均分擔扶養費用,且謝○恩每月領有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2,600 元,有存摺影本在卷可稽,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女謝○恩之費用為3,822 元〈(00000 00000)÷2 =3822〉。
另債務人現居住於其姐謝○珠家中,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每月須支出租金1,500 元,未逾一般租屋行情,尚屬合理。
則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扣除更生方案之還款金額、扶養費及房租後,僅剩4,178 元(00000 000000000000000=4178),已低於上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而無浪費之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此外,更生方案另有債務人之侄丙○○擔任保證人,其任職壹零壹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有固定收入,每月約28,840元,有服務證明書及薪資單在卷可稽,更可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更生方案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之消極事由存在,其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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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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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月)1,500元。 │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2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4.98% │
│5.債務總金額:308,706元。 │
│6.清償總金額:108,000元。 │
│7.保證人:丙○○ 住屏東縣三地門鄉○地村○○路○段54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
│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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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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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 │6 年清償│
│ │ │ │每期金額 │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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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257,520 │ 1,251 │ 90,0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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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6,358 │ 31 │ 2,2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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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 44,828 │ 218 │ 15,696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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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308,706 │ 1,500 │1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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