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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余瑞金
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誠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國呈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360,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4.57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1司執消債更32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典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有固定收入,其陳報每月薪資加計獎金約為20,000元,並提出薪資證明為證,又查其勞保投保薪資為22,800元,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另每月勞保費及健保費為579 元(計算式:411 +168 =579 ),乃以22,221元(計算式:22800-579 =22221 )列計其每月平均收入。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余○萱(86年1 月生)、余○瑜(88年9 月生),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又余○萱為輕度肢障之身心障礙者,有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稽,其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3,500 元,則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2 名未成年子女之費用為8,494 元【計算式:(10244 -3500+10244 )÷2 =8494】。
㈢債務人及其配偶名下均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新園鄉○○村○○路00巷0 弄0 號房屋居住,每月租金3,600 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平均分擔,是債務人每月租金支出為1,800 元(計算式:3600÷2 =1800)。
㈣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及租金後,僅餘6,927元(計算式:22221 -5000-8494-1800=6927),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顯已低於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而無浪費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又縱債務人之長女年滿20歲後,債務人對之無須負擔扶養義務(仍可能因就學或因其為身心障礙者,不能覓得職業之因素須受扶養),惟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次女之扶養費用及房屋租金後,每月僅餘10,299元【計算式:22221 -5000-(10244 ÷2 )-1800=10299 】,仍與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相近,而無浪費可言,亦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另債務人之次女雖亦於更生方案履行中之108 年9 月年滿20歲,債務人對之無須負擔扶養義務(仍可能因就學因素須受扶養),惟是時距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期(即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算6年)僅差距2 、3 個月(即2 、3 期),且債務人之長女亦可能因身心障礙,不能覓得職業之因素而仍有受扶養之必要,再者,如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及租金後,每月僅剩15,421元(計算式:22221 -5000-1800=15421 ),仍與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差距不大,是亦難因債務人之次女將於更生方案履行中之108 年9 月成年,即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為未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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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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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月)5,000元。 │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4.57% │
│5.債務總金額:7,878,371元。 │
│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
│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請求│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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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 │6 年清償│
│ │ │ │每期金額 │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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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2,537 │ 643 │ 46,29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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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823,693 │ 523 │ 37,65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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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96,894 │ 61 │ 4,39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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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323,958 │ 206 │ 14,8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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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77,325 │ 113 │ 8,136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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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 703,589 │ 446 │ 32,112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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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80,105 │ 114 │ 8,208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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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851,854 │ 541 │ 38,952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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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66,840 │ 169 │ 12,16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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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69,685 │ 44 │ 3,16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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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837,577 │ 1,166 │ 83,952 │
│ │有限公司 │ │ │ │
├──┼────────┼─────┼─────┼────┤
│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13,056 │ 453 │ 32,61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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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431,785 │ 274 │ 19,728 │
│ │公司 │ │ │ │
├──┼────────┼─────┼─────┼────┤
│ 1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6,877 │ 4 │ 2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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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26,054 │ 17 │ 1,224 │
├──┼────────┼─────┼─────┼────┤
│ 16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356,542 │ 226 │ 16,272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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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7,878,371 │ 5,000 │36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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