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司家補,282,201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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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偉評、郭淑娟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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