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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慶輝
代 理 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釋明附表一所示事項並補提相關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及釋明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韻雯
附表一:
1.請據實說明何以台北富邦銀行於97年10月22日函覆「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協商意願低落。
說明:客戶自訂還款計劃,除此方案外,餘不接受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供之其他還款方案」?請為詳述。
2.又據台北富邦銀行陳報,債務人進行前置協商表示須負擔配偶房貸,無法接受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
請說明當時協商之情況及須負擔配偶房貸之理由,並提出代為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
3.又債務人前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67 號裁定准予更生,應陳報該更生案件進行情況,並提出相關裁定影本,及說明有何向本院再行聲請更生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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