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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品嘉即黃瓊瑩
代 理 人 施旭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韻雯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請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並提出前已繳納之協商金額償還紀錄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毀諾)之原因。
又毀諾後有無與銀行續行協商(如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3.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尤其以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
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4.債務人100 年1 月起至聲請更生前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影本或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及說明所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5.提出債務人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繳費收據等證明文件。
6.請陳報債務人自95年起,原所任職之營業處所地址及名稱,及說明原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每月含各項補助及津貼之全部收入數額;並陳報自何時離職及說明離職之原因。
7.請說明永豐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利息收入為何?8.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0.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 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3.請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 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4.說明所有之坐落屏東市○○段58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即門牌 號碼屏東市○○○路562 號11樓房屋目前使用情形及其用途 ?
15.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16.債務人所擔任董事之華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債務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 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 明文件,另提出債務人對該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
17.請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每期應繳金額及按期繳納房貸之證 明文件。
18.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19.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債務,嗣後有無與該 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果如何?
20.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21.父、母親現由何人扶養?並請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又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 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
22.請說明交際娛樂及書籍費用等支出之必要性。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提出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
並說明擔保債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與該房地之價額。
3.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95年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倘工作處所及實際居住所在地未在本院轄區內,請釋明除戶籍之原因外,何以向本院提出聲請更生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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