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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6號
抗 告 人 江忠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彩燕
法 官 胡晏彰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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