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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王孔玉英
被 告 陳李雪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37701 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查上開執行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執行標的為原告對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租金債權90萬元(每月15,000元,自民國101年4 月15日起至106 年4 月14日止共計60個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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