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補,356,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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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立訓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間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渠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395,363 元(即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95,363 元,應繳裁判費4,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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