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補,357,2012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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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倪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校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查,本件依原告
所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500 元【計算式:屏東縣萬丹鄉○○○段333-2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50 元×被告占用面積2,130 ㎡=1,38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扣除原告已繳10,020元,尚應補繳4,7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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