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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沛慈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被 告 屏東縣餐飲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方玉童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早上九時五十時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前庭指稱原告已在其他工會工作,涉及民法第487條但書之適用,請被告提證以實其說,並提出被告公會提撥勞工退休金「比例」為多少之《內部規定》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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