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促,16220,20131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20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勳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冠勳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