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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吳峻德即吳位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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