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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57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昱瀚
債 務 人 林震東
債 務 人 林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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