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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翠蘭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怡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王秋翔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9 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2 司執消債更1 號函通知15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附表編號2 、3 、4 、6、7 、8 、9 、11、12、13、15之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之人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68.85 %)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經查,債務人自99年7 月5 日起任職於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100 年度全年所得為311,820 元、101 年度全年所得為414,517 元,合計726,337 元,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每月平均所得為30,264元,高於債務人所提102 年3 月15,950元、102 年4 月17,456元及102 年5月21,916元之薪資,因債務人為保險業務員,收入因業績等因素而不固定,故以其前二年每月平均所得30,264元作為其每月所得,惟應扣除每月之勞保費297 元及健保費831 元,故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9,136元。
三、債務人稱其與父母親同住,雖不必給付房租,但每月給付父母親5,000 元作為補貼水電及孝親之用,目前單身無配偶,但有子李○展(90年生)、李○德(93年生)須扶養,並提出戶籍謄本佐其說,堪信為真實。
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且無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幸福人壽陳報狀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6 月25日國壽字第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稽,故債務人與父母同住,不必另支付租金,確可撙節支出,而其父親於101 年全年所得為25,080元,其母親於101 年則無所得,有其父母親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故其主張每月5,000 元作為補貼水電及孝親之用,應屬合理,且債務人之子李○展及李○德均未成年,顯有受扶養之必要,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由債務人及其前配偶平均分擔,依內政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244元之標準,債務人應分擔10,244元(10244 ×2 ÷2 =10244 ),但債務人主張實際支出未成年之子女扶養費9,000 元,自應依其主張列計。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72期、每期清償7,000 元、總計清償504, 000元、清償成數為16.43 %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9,136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7,000 元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9,000 元後,僅餘13,136元,另再扣除其補貼父母親水電及孝親費用5,000 元,僅餘8,136 元供自身生活之用,已低於內政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244元,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復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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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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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新台幣7,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6.43%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067,542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04,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
│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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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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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842,222 │ 1,922 │ 138,384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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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0,440 │ 549 │ 39,528 │
├──┼──────────┼──────┼──────┼─────┤
│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96,777 │ 221 │ 15,912 │
├──┼──────────┼──────┼──────┼─────┤
│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91,465 │ 209 │ 15,048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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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5,989 │ 36 │ 2,592 │
├──┼──────────┼──────┼──────┼─────┤
│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115,352 │ 263 │ 18,936 │
│ │有限公司 │ │ │ │
├──┼──────────┼──────┼──────┼─────┤
│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253,651 │ 579 │ 41,688 │
│ │有限公司 │ │ │ │
├──┼──────────┼──────┼──────┼─────┤
│ 8 │甲○(台灣)商業銀行│ 644,547 │ 1,470 │ 105,8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231,024 │ 527 │ 37,944 │
│ │公司 │ │ │ │
├──┼──────────┼──────┼──────┼─────┤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91,906 │ 210 │ 15,120 │
│ │有限公司 │ │ │ │
├──┼──────────┼──────┼──────┼─────┤
│11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05,397 │ 241 │ 17,352 │
│ │公司 │ │ │ │
├──┼──────────┼──────┼──────┼─────┤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90,105 │ 206 │ 14,832 │
│ │有限公司 │ │ │ │
├──┼──────────┼──────┼──────┼─────┤
│1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58,780 │ 362 │ 26,064 │
│ │公司 │ │ │ │
├──┼──────────┼──────┼──────┼─────┤
│1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 5,604 │ 13 │ 936 │
│ │有限公司 │ │ │ │
├──┼──────────┼──────┼──────┼─────┤
│15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 84,283 │ 192 │ 13,824 │
│ │有限公司 │ │ │ │
├──┼──────────┼──────┼──────┼─────┤
│ │總 計 │3,067,542 │ 7,000 │ 50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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