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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林欣怡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永富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鍾世維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旭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500 元,總清償金額為540,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34.41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2 司執消債更12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除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4 名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因同意之債權人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屏區總管理處,有固定收入,其陳報其薪資扣除勞、健保費,並加計年終獎金後,每月平均所得為28,923元,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及債務人102 年6 至8 月薪資單在卷可憑,爰以28,923元列計其每月平均所得。
㈡債務人陳報尚須與其3 名兄弟姐妹共同扶養其父林○雲(46年生)及母夏○蘭(45年生),債務人之父母均查無所得,亦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堪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又夏○蘭為輕度肢障之身心障礙者,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3,500 元,有身心障礙手冊及存摺影本在卷可稽,考量本件認可裁定如確定,債務人開始履行更生方案時(即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已為103 年,爰以103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父母之費用,是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父母之費用為4,560 元〈計算式:(10869×2 -3500)÷4 =4560,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在高雄市工作,承租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32樓之3 房屋居住,每月尚須支出租金5,000 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及租金後,僅餘11,863元(28923 -7500-4560-5000=11863 ),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已低於103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而無浪費可言,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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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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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月)7,500元。 │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4.41% │
│5.債務總金額:1,569,361元。 │
│6.清償總金額:540,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
│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請求│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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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 │6 年清償│
│ │ │ │每期金額 │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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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84,293 │ 403 │ 29,016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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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205,411 │ 982 │ 70,704 │
│ │有限公司 │ │ │ │
├──┼────────┼─────┼─────┼────┤
│ 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17,457 │ 83 │ 5,976 │
│ │有限公司 │ │ │ │
├──┼────────┼─────┼─────┼────┤
│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327,914 │ 1,567 │112,824 │
│ │有限公司 │ │ │ │
├──┼────────┼─────┼─────┼────┤
│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132,205 │ 632 │ 45,504 │
│ │有限公司 │ │ │ │
├──┼────────┼─────┼─────┼────┤
│ 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116,925 │ 559 │ 40,248 │
│ │有限公司 │ │ │ │
├──┼────────┼─────┼─────┼────┤
│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10,286 │ 1,961 │141,19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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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甲○(台灣)商業│ 274,870 │ 1,313 │ 94,53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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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1,569,361 │ 7,500 │5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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