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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蕭明輝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金河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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