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家補,319,20131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黃政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隆奇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聲請人之聲明為相對人黃隆奇應每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台幣(下同)18,000元,故本件標的金額為2,160,000 元【按:聲請人為30年9 月15日生,依「100 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72歲之平均餘命12.78 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標的金額應為2,600,000 元,即18,000 ( 元)×12(月)×10(年)=2,600,000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