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林佳茹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並陳報提示日為何?(前稱有以手機傳簡訊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惟本票之付款提示,係執票人向付款人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雖系爭本票載有可免除作拒絕證書,惟仍未免除聲請人提示之義務)。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許艾苓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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