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黃明豊
相 對 人 何玲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原本9 紙票號475128、475129、475130、475131、475132、475133、475134、475135、475136。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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