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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236號
原 告 陳坤吉
被 告 琪娜孟蓋即JENAB‧BONCAY
上列原告與被告琪娜孟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結婚後依團聚依親名義申請被告琪娜孟蓋入境來台之簽證申請資料。
二、有無對被告為失蹤之協尋?如有,應提出相關報案資料及向移民署通報失蹤之證明。
三、提出原告之診斷證明書(俾調查原告之訴訟能力有無欠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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