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家訴,33,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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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33號
104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秋好(兼不當得利事件被告)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 告 陳淑容
陳淑華(兼不當得利事件被告)
陳淑惠(兼不當得利事件被告)
被 告 陳文絃(兼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就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02 年度家訴字第33號)、不當得利事件(104 年度家訴字第4 號),經本院統合處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3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陳文絃應就支出陳饒自醫療費用、喪葬費用單據不全部分,應查報證據方法。

如係人證,應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陳報該證人之姓名、送達處所,俾供傳喚作證;

或應於指定之言詞辯論期日,偕同該證人到場(證人應備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陳淑惠應就陳文絃主張支出醫療費用83,000元及喪葬費用507,000 元等支出,表示意見。

被告陳淑華應就陳文絃主張支出醫療費用之支出,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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