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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兄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總惠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枋山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7,8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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