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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李榮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8,1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繳費後,請提出本件起訴狀(另附繕本一份),載明訴之聲明,及請求事實與理由(適用何法律請求)等送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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